浙江道生公益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
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道生公益基金会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本基金会”)治理结构,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、有效行使监督权,提高监管工作效力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的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监事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监督权,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一至三名,如果监事超过一人,则选出其中一人为监事召集人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
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拥护本基金会宗旨,遵守本基金会章程;
(二)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;
(三)坚持原则、廉洁奉公,办事公道;
(四)具有与监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。
第五条 监事不得由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、本基金会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。
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
(一)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业务主管单位选派和协商聘请;
(二)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
(一)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;
(二)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、秘书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及开展业务的情况;
(三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(四)由监事负责每年邀请专业机构对基金会进行审计,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;
(五)根据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,行使其他监督权。
第八条 监事的义务
(一)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;
(二)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。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、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。
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,包括办公费、调研费、差旅费等。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。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。
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。如果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[2018]年[5]月[1]日执行。